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记者江熙、林靖通讯员胡笳报道:今日上午9时,赵季平起诉刘鸿志及另外两家报纸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,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。原告赵季平因公赴日本未能到庭,由律师代为诉讼,被告各方也均由代理人代为答辩。
1998年5月28日,被告刘鸿志以“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响乐学会会员、音乐教授”的身份,并以“披露”的方式在南方一家报纸公开发表了《“好汉”与“王大娘”咋就这么像》的文章,认为赵季平所作的《好汉歌》即《王大娘补缸》。之后北方一家报纸转载了这篇文章,并特地使用了“《水浒传》的主题曲《好汉歌》竟是剽窃之作”的标题。
赵季平在诉状中认为:纵观被告刘鸿志全文的中心意思,即是要向全社会披露,《好汉歌》曲作者是抄袭了《王大娘补缸》,因而认定《好汉歌》的作者心中没有阳光,全文矛头直指曲作者的道德品质。同时,被告南方一家报社利用该报在国内较大的发行量,刊出了被告刘鸿志的上述文章,实现了向全社会“披露”《好汉歌》就是《王大娘》的目的。而北方的那家报纸所用的标题,“更是直接给原告创作的《好汉歌》戴上了‘剽窃之作’的帽子。”
因此,赵季平分别将刘鸿志、南方一家报社、北方的那家报纸列为第一被告、第二被告、第三被告,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;要求刘鸿志赔偿损失伍万元人民币,要求南方那家报社赔偿损失壹拾万元人民币,要求北方那家报纸赔偿损失伍万元人民币。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被告刘鸿志方认为,原告在诉状中称《“好汉”与“王大娘”咋就这么像》一文侵害了其名誉权一说不成立,因为文中并没有出现侮辱、诽谤的事实,而仅仅是提出了有根据的疑问,也并没有出现“剽窃”、“抄袭”等字句,因此被告也就没有构成侵害行为。
第二被告认为,原告的指控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,是对“本报开展《好汉歌》创作问题的学术讨论的本意的曲解。”
第三被告认为,作为转载单位,没有义务对被转载的新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。“《水浒传》的主题曲〈好汉歌〉竟是剽窃之作完全忠实于《“好汉”与“王大娘”咋就这么像》一文,没有任何歪曲和篡改行为。因此,不存在侵害赵先生名誉权的任何过错,也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。
由于本案的焦点已非一般的法律问题,而是涉及了艺术创作借鉴民间素材的度的问题,因此本次审理仅做法庭调查,而未能做出判决。审判长审慎地表示,将提请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做鉴定,待做出认定之后,将于近期再次开庭。